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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立法的可行性
作者: 骆伟雄 加入时间: 2006-03-23 4:47:43 浏览次数:1536      

 
 至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已经成功举办两届,现在紧张筹备第三届。进行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实行专门立法,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应当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  

  (一)中国-东盟博览会是中国政府为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由中国政府(商务部)与东盟各国政府部门主办、中国地方政府承办的重要国际性会展,可以争取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进行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的基本制度方面的建设。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承办单位,其首府所在地南宁市是永久承办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范围的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容易得到中央的支持,可运用地方立法方式对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进行细则上、运作层面上的完善。  

  (三)北京市政府正在筹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海市政府正在筹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上述两个地方政府已经通过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制订了相关国际法会议的标志保护规定,有了先例,且可供借鉴。  

  最后,中国-东盟博览会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相关的问题也已经暴露。由此对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所存在的法律空白问题,也已经初步暴露。因此,我们应当抓住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刚刚成功落幕的空隙,不失时机地推进立法进程,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因此,我们认为,抓住时机推进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标志权保护立法,是当务之急。  

(作者:骆伟雄,创想律师事务所,中国-东盟博览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