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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联合西祠胡同推出3.15在线访谈活动
作者: 刘耀堂 加入时间: 2006-03-23 4:40:32 浏览次数:685      

 
   3.14日下午,中国律师网联合西祠胡同推出3.15专题活动,共同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王正志律师对网友关注的南京电信限速等消费者维权热点话题展开论,并与南京网友代表、律师进行了连线交流。  

  王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南京电信宽带限速事件进行了法律解析,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对事件进行分析,并现场回答了部分网友的提问。  

  新闻背景:电信限速,是否可以起诉?  

  活动即将开始,西祠胡同收到南京电信发来的《关于实施宽带流量优化管理的三点说明》,对此事件进行解释。  

  在线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邀请到了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王正志律师。最近一段时间,在西祠网站上网友对于南京电信宽带限速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今天主要的目的是请王正志律师来解答一些关于网友关注的法律热点话题。  

  主持人:下面请王律师简单自我介绍一下,包括您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主要负责哪方面的工作?  

    
王正志: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几个专业委员会当中,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是比较年轻的一个;我们这个委员会的成员也是律师协会当中平均年龄最小的一个。因为接触的业务比较新,所以我们今年2006年有一个计划,计划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把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时代中,法律界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我们准备根据我们的工作经历和实务上的需要,我们准备写一本书。这本书主要是我们这个专业委员会中的律师分头在做,我本人负责这本书当中的电信法律事务和网络知识产权,这本书的统稿工作我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者已经做过两次统稿会议,估计一切顺利的话在2006年能够出版,希望这本书出来之后能帮助网友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也希望广大网友对我们即将出版的书作批评,提一些建议。  

  主持人:下面我们说一下关于南京电信的问题。根据南京电信业务的条款单,其中最后一条就是:“您的宽带接入端口下行速度不低于10M”,随协议提供给用户的“LAN宽带用户手册”中,也明确说明:“南京电信提供千兆到小区,百兆到大楼,十兆到家庭的宽带接入,使每个用户都可以享受到双向均衡的10  M带宽。”那么在未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南京电信部门对全市LAN宽带用户的接入端口速率由原来的10M改为1M,这算不算违约?  

  王正志: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样的一份合同,在用户和我们南京电信之间有这个服务之前,显然会有一个合同,这个合同可能是比较规范的,一般都是由电信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也可能是一些具体的条款单以及附随的一些用户手册。不管是有没有成型的格式合同,还是事实上的协议,我们用户和电信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是可以确定的。  

  这样的合同关系当中,因为有一方是电信服务的运营商,那么它显然属于我们常说的电信合同。在一个电信合同当中,如果提供服务的一方有明确的承诺,比方说我们这个案件当中提到的“宽带接入端口下行速度不低于10M”  ,如果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很明显,这就是对服务商所要履行义务的一种明确的约定。随着这个协议提供给用户的这些用户手册或者说其他的一些宣传单,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往往被认为是协议的内容,其中比方说关于局域网宽带的用户手册描述,显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一方在合同开始履行之后,如果遇到我们法律上说的变更情形,出现了不可预料的情况,合同一方是可以做相应的变更。这样的变更需要有两个条件:一、确实属于不可预见,要有不可预见性,第二,对这类的变更要给于用户一定的时间准备。这样至少具备这两个特点,才能算是一个有效的、法律上接受的事先变更服务内容的通知;如果没有这样的通知,提供服务的一方,事先没有做这样的通知而把速率变化,这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违约行为。  


  
王正志律师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据新浪科技2月7日消息,中国电信南京试点,对宽带上网服务实行按流量计费,并将在全国进行推广。西祠网友“Urstupid”问:如果南京电信单方面改为按流量计费,算不算违约?  

  王正志: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这样看,如果说我们的电信用户在和电信签定合同的内容当中,对相关的情形做过事先的约定,比方说,与国家政策或主管部门的一些规章要求,这些属于我们常说的不可抗力,或者说属于提供电信服务的一方可以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内容,比如说我们这个案件当中提到的单方面修改计费标准,改为按流量计费,那么南京电信的这种行为就不能视为违约行为。  

  相反,如果在签定的这份服务合同当中,没有相关的约定,南京电信在变更之前没做任何通知,没有取得用户的许可,没有被接受,那这种单方变更行为是我们所要确定的一种违约行为。  

  主持人:目前南京鼓楼法院已经接受三个人的单独诉讼,您对此诉讼最终的走向是否持乐观的态度?  

  王正志:因为我对具体案件的了解有限,我很难说我对此持乐观或者悲观的态度。我理解主持人的话,乐观可能就是说三位可能胜诉。实际上,未决的一场诉讼结果,是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比方说法院管辖问题、被告资格问题、证据准备问题,甚至庭审当中代理人的代理思路问题,都会影响这场诉讼的结果。在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做这样的推测。如果说确实一方违约,另外一方有充分的证据,然后我们行使诉讼的方法恰当,那么他是应该获得这场诉讼的胜利。  

  主持人:据我所知,您曾经代理过北京用户起诉长城宽带的案例,能不能请您介绍一下有关具体情况?  

  王正志:作为法律工作者,作为律师,我们有替当事人保留隐私的义务,在没有征得用户的书面许可之前,我在这里不便透露用户的具体姓名。但是我可以说一下我们律师事物所曾经代理的这起案例。  

  当时我们代理的长城宽带的一位用户,他遇到的情况,就和我们现在南京电信用户遇到的情况比较类似。他认为他的带宽受到限制,下载软件被禁止运行,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长城宽带的违约责任。我们接受了他的委托之后,和长城宽带进行了协商与沟通。当时,长城宽带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比较配合,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我们后来没有采取诉讼,在调解阶段就双方就达成了协议,最终这件事情在去法庭之前就解决了。  

  (有网友问)是不是如果有人诉讼成功,其他人不需要再走诉讼程序直接胜诉,是这样吗?  

  王正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主持人:下面是两个有关电信的话题:网友“艺中一人”说,什么时候能查查市话的计费?到底准不准确啊?  

  王正志:这个问题对我来说回答起来就比较困难,因为这个涉及到国家对电信行业的行政管理,这个具体的时间我们很难预测。但是媒体上确实有一些报道,因为这种呼声也比较高,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上也应当有所保障。在电信领域,特别象我们现在问题比较多的话费查询,也应该有所体现。我相信随着大家的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个日子应该是比较近的。  

  主持人:网友“[神秘男孩]”问,我是学法律的。电信每月必须要交纳21.6的月租费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应该禁止。希望法律专家能就这个月租费讨论一下.总结一个解决办法。  

  王正志:首先我对网友的这个提法“强买强卖”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如果说电信只是唯一的一个可选择的服务商,我们要实现通讯的目的而没有其他的选择,然后这家(公司)强迫我们去选择它的服务,强行收取我们服务的费用,这个定性为强买强卖可能就恰当一点。  

  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也有强迫交易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达到一定的程度我们可以在刑法上追究它的刑事责任,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了。  

  电信目前收月租的这种现象,不仅是中国电信一家,像我了解到的不管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甚至是中国铁通等等这些服务商,都有这样的现象,对它们的用户都有收取月租费的行为。是不是该禁止,世界各国的作法不一。美国96年新颁布的《电信法》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彻底解决。所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中国入世承诺的最终期限的来临,像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对这些问题可能会很快有比较妥善的解决方法。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服务商数量的增加。这种现象应该会有一个解决的办法。  

  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嘉宾聊天就到此结束了,非常感谢王律师的到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