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代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常以扣押核销单、提单等各类货运单证的手法,促使委托方履行付款义务,货代公司是否有权扣海运单证、及扣单证的后果等问题,如处理不妥,极有可能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建议:货代公司在作为受托人,与直客或同行签订货代合同时,可增加相关条款,以减少收款和扣单的法律风险。
若对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有任何问题,可随时联系本所律师。
2012年5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