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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成熟,公司、企业的设立和登记已成为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这就要求作为专业人员的律师要充分掌握并熟练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公司、企业的创立和登记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公司、企业的设立与登记是任何一家公司、企业开展业务必备的法定前提。公司、企业的设立登记是公司、企业设立的一个步骤和必经阶段,是公司、企业设立成功的标志。公司、企业设立本身包含了公司、企业的设立登记,公司、企业设立是一个全面的复杂的过程。而公司、企业登记又包括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企业创立和登记方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各种有关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律师应当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有针对性的为公司、企业的设立与登记作好如下工作(以公司设立为范例):
一、公司类型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基本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在选择公司类型时,就要根据发起人或股东所能提供资本数额的多少、发起人或股东的人数以及他们所要设立的公司的规模大小而定。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所设立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是不少于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人民币,股东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二人到五十人。显然,在股东所能缴纳的注册资本为数十万元或几百万元人民币时,只能选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所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而且发起人不能少于五人。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规模较大的公司。
二、公司设立方式的确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基本的设立条件即可,法律对此没有什么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法》规定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那么,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由发起人设立的发起设立方式还是面向社会的募集设立方式,就要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然,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多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三、审查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股东身份并未作明确要求,只要符合法定人数即可。但在有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设立公司时,在法律的选择适用时就要优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除规定发起人应当为五人以上之外,还规定其半数以上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四、公司资本与出资方式的审核。要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而且是公司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总额。而股东的出资方式,则可采多种,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当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可不受此限制。
五、草拟、修改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律师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公司起草公司章程,如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等情况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协助公司建立起公司的组织机构,如组建董事会、经理部门、监事会及与股东会并对它们之间的权力配置和监督机制予以确定。
六、办理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这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一个必经的步骤。律师在代理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时,要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就要优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注意,公司设立登记前要预先申请公司名称的核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股东实际缴纳的而且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资,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等。
做完上述工作后,一个公司的创立即宣告完成。律师的代理工作即可告一段落,接下来就是为公司提供其它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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