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介绍|律师介绍|律所动态|网上咨询|联系我们|相关法律网站|
 
银行应对银行卡被骗事件负赔偿法律责任
作者: 董正伟 加入时间: 2006-03-23 4:57:02 浏览次数:1431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成怒的金融业开放的日期日益临近,在中国银行也全面开放之际。中银行也在很多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最大的特色是银行为了转嫁风险进行了银行卡的收费,虽然老百姓都不愿意,但是没办法。收费了服务也应当上曲折理所应当的,既然展板了西方的收费方式,就要照搬西方的服务质量要求,不能管的好处不仅相应义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来不知从哪里来的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银行卡诈骗持卡人钱财的事件,全国风靡。然而,银行除了提醒吃人之外,对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只字未提。这是严重的不负法律责任行为。仔细研究有关法律便知银行因对银行卡被骗的对受害人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  

  越来越多的银行卡被骗事件就发生在银行的门口,自动柜员机旁。数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我们除了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外,受害人的损失谁来赔呢?银行一般认为自己不负赔偿责任,有犯罪分子或受害人自己负责。因为按照一般的法律逻辑,发生经济刑事案件的,先刑事诉讼程序后民事程序。实体上如果有犯罪行为人的,由犯罪分子承担因自己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犯罪分子一直抓不住,受害人就白受损失了吗?  

  当然不是,我们知道存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别忘了,现在我们的借记卡和信用卡银行是收了服务费的。再着说就是没收服务费,钱存银行,银行因此放贷是获利者,这是个保管合同,银行因此获利。而合同法和银行的活期存款合同约定,当事人每次在银行存取货币都是签订合同行为,而合同缔结过程中银行应保证最起码的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就是缔约过失,银行因此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而银行卡收费进一步加重了银行的安全服务责任,试问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公然贴着犯罪分子的行骗文字电话,而银行又不及时察觉,这是什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银行就应当日夜巡逻及时排除这些不安全隐患的,不及时排除就是失职。正是因为银行的失职是犯罪分子的虚假的银行张贴信息通知得以存在,舞蹈持卡人上当受骗,钱款损失。至于抓获犯罪分子以及犯罪分子的退赃及赔偿民事损失责任和银行的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银行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后可以行使追索权,向犯罪分子追索被窃款项。这是民事债券的转的转移,既持卡人的被骗钱款在银行依法赔偿后其对犯罪分子债权转移到银行名下。  

  实际上,早在银行借鉴西方金融业进行收费过程一开始,就引起了民众的大量不满,原因是银行的理由是银行卡收费是为了节约资源,因为很多用户办了很多银行卡没有大量闲置浪费了银行的空间资源。听起来这些理由很官面堂皇的,好像是为用户着想。但是,谁都知道,银行卡的使用是银行办事效率提高,效率提高意味着成本降低,怎么会因为银行卡占用空间资源呢?再说,在传统手工操作情况下,应行作为企业也有个经营成本的问题,在低的效率情况下,银行的经营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银行卡的运用是高科技的产物,科技意味着生产力,意味着效率和效益,而此时银行却莫名其妙的说因为银行卡占用空间资源,降低了效率。实际上,银行卡收费和新的秘密在于,银行业巨额不良贷款风险加大,这是银行自己经营中的亏损,但是银行把这部分经营中的亏损转嫁到了普通用户身上,这是西方银行盈利的秘决,也是剥夺存款人利益的举措,银行吸收普通储户的钱去放贷赚取利息,风险控制不好,收不回来本钱和利息就是亏损,亏损多了银行就要找个转嫁危机的地方,因而银行家发现了储户,向储户收取帐户管理费及各种费用便开始了,银行家因此编造了种种的说词。因此,银行卡收费,小额帐户管理费,数钱费,年费等等各种费用产生了,而这些费用原本是银行正常经营中的成本支出。社会再生产理论告诉我们,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和办公费用开支等基本的生产消耗,但是银行在储户身上的各种收费行为无益于初为银行的赚钱和赔钱同时埋单。  

  从银行提供金融服务者的角度讲,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各种金融理财产品服务是,是作为一个经营者存在的,而储户或金融产品购买者,除去企业客户来讲,广大储户或金融产品购买者就是一个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因为银行向其他企业经营者一样从金融产品的销售中获取了盈利行为。过去我们一直淡化银行商业经营行为,是因为一直以来把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机关,带有行政机关性质。但是今天银行已经变成了赤裸裸的商业企业,银行不能再享有国家的特殊地位和特权,否则就是不公平,就是严重的秦汉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知道今天中国的银行已经吸纳了海外的资本变成了合资企业,不能再躺在国家金融机关的伪装上享受特殊待遇了。我们严重抗议银行转变为商业企业后,进行各种对储户收费行为,而不转变一贯的服务和观念,甚至享受政府给与的传统特权。因此而言,银行和储户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作为经营者保护经营行为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不法侵害,这是经营者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法律上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银行卡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今天,银行有义务加强案前防范责任,除了谨慎提醒储户外,应随时清除应行周边的不安全隐患,否则将承担因安全是指带来的吸纳公关法律责任。法律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就染银行进行了银行卡或帐户收费,甚至是没有收费,但银行是储蓄合同缔约一方,在自己看管的自动柜员机上发生的诈骗前款行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而,从法律上讲银行应对银行卡诈骗事件负赔偿法律责任。这是银行对客户的基本法律责任。  


(作者:董正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