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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两个争论
作者: 曹鹏 加入时间: 2006-03-23 浏览次数:471      

 
  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开始生效.这段时间,围绕其中的一个规定发生了两个争论  

  引起争论的两个条文是: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由此引起的两个争论是:  

  一.这两个规定是否意味着“嫖娼被抓将要通知老婆”?这场争议首先是在一位政府官员和法官之间展开的。(详细情况在网上搜索)并由此引发一位新闻学副教授关于“法律怎样被错误传播”的讨论。  

  二.嫖娼被抓,通知家属是侵犯隐私权?葵花法律论坛还以此为题组织了一场辩论。  

  对这两个争论,我都参加了,现在就做个简单的总结。  

  首先,"法律怎样被错误传播"这篇文章我很感兴趣,因为其中谈及了一个比较严重但似乎常被忽略的问题。我们很多人(包括媒体也包括有些学者)只关心对某个领域是否已有立法,好像只要有了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却不去研究法律的规定是否切实得到实施,也就是只看到“有法可依”而看不到“有法必依”,而与法律实施关系密切的法律宣传更加受到忽视,所以我觉得这篇文章意义非凡。  

  我们的教科书中经常说,法律的实施最终靠国家强制力,但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最主要的是靠人们的接纳和自觉遵守才得以实施的,比如你不能说,我们都没有去杀人去抢劫是因为我们对“国家机器”的恐惧,因为真正的原因是,我们本来就觉得那样做不对。相反,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律主要的要靠暴力才能得到实施的话,我想改朝换代的时刻也就指日可待了。  

  但不是所有法律都能够自然而然的被人们理解和接纳,理解的前提是相互沟通、了解,这主要得靠对大众进行法律教育(普法)来实现。法律教育的方式很多,但不管哪种方式,一定要做到准确。就目前情况来看,其实大家了解众多立法的途径主要就是各种媒体,但是很明显,媒体的做法并未达到这个要求。  

  所以,可想而知,即使法律规定的再完善,当它们传到大众的耳朵里的时候,很可能已经变成另外一部法律了---这很危险!  

  原因很多,比如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很多记者对法律不懂装懂,不负责任地篡改(不一定是有意)。但也有另外一方面的原因,那就是我讲的人们的“媒体崇拜心理”,假如人们都能够做到独立的思考、判断的话,那么媒体的错误宣传便不会造成太大的“误导”。但实际上绝非如此。更深次的原因是什么?只有追溯到国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了。  

  当然,我没有讨论政府以及法律职业在法律教育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以后有机会再说。  

  对于第二个争论,即嫖娼被抓,通知家属是侵犯隐私权?我的观点很明白:不侵犯。理由如下:  

  我说的“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而隐私权是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其隐私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要强调的是,不是所有隐私,都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人不是对他所有的“私秘”都可以主张“隐私权”。比如在现行法条件下,一个人偷了东西,杀了人,或者卖淫嫖娼,就不能以“隐私权”来对抗法律的追究,不能拒绝坦白这些行为。  

  目前,我国法律仍然认为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追究,比如行政处罚(罚款、拘留等)。所以,嫖娼被抓即受到行政拘留处罚,(通知家属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该行政处罚程序之一)并不能认为是对隐私权的侵犯。  

  另外,通知家属这项程序法要求作为处罚对象的权利,相对应的意思就是,它也是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一个约束,有利于受处罚人申诉(执法行为可能错误),有利于保护他的其他合法权利。  

  对于持相反意见的朋友给出的论证(参见:一场辩论),我实在看不懂,我不知道他们一再强调的“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以及如“难道惩罚违法行为就不要保护隐私权了吗?”这样的反问当中的“隐私”到底是什么东西?我总感觉在他们那里“隐私”或“隐私权”都是抽象的概念,因为他们并未说明他们具体何指.